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49号令《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为促进我市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服务,确认网络经营主体身份的真实性,满足网络经营主体的诚信经营需求,依照国家工商总局第49号令和《吉林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经营主体备案的规定》(吉工商合字[2011]98号),凡在四平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利用互联网进行商品交易、开展商务活动、发布广告或其他经营性、宣传性信息,以及为他人网上交易提供平台及相关服务的各类网络经营者,均应依照规定办理备案。备案后工商机关发放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代码,网络经营主体把标识代码嵌入其网站主页面下方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实行网上“亮照”经营、诚信经营。
备案的方式:
1、网上申报:登录“吉林省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信息网”(www.jlgswj.gov.cn)—“电子标识申请”栏目进行备案,书式资料请登录四平市工商局红盾网(www.spgs.gov.cn)→网上办理→资料下载→“网络监管服务”栏目下载填报。
2、现场申报:四平市工商局网络监管分局,地址:四平市开发区大路1699号,联系电话:3599204、3599077。
四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7月15日